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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齡前兒童如何申請姓名變更?需要哪些材料?
答 復:
尚未入小學就讀的學齡前兒童申請變更姓名、符合法律政策規定的,監護人可到被申報人戶籍所在地的縣(市、區)政務大廳戶政窗口或能辦理戶籍業務的派出所(部分農村地區派出所)辦理。需要有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,其中派出所戶政窗口受理的,由派出所分管領導負責審批;政務中心戶政窗口受理的,由縣(市、區)公安局指定人員負責審批。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的申報材料是: (一)監護人《申請書》; (二)《居民戶口簿》、《居民身份證》(已辦理的提供); (三)父母結婚證、變更人《出生醫學證明》。